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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98071号“花瓣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2:00第63898071号“花瓣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134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花瓣岛(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花瓣岛(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花瓣岛(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98071号“花瓣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瓣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29597号“花瓣云”、第51901865号“花瓣链”、第62096790号“华为花瓣”、第30814844号“华为花瓣云”、第60219974号“花瓣玄天”、第58232843号“花瓣丽音”商标、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8958758号“花瓣翻译”、第61560100号“花瓣”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SIM卡;芯片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98071号“花瓣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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