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2132780号“益视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0:27第62132780号“益视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8768号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右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右岸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132780号“益视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视源”指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编码和解码装置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3243号、第20213816A号、第40570124号“视源”商标,第37868581A号、第44024052号“视源股份CVTE DREAM·FUTU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眼镜、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视源”,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32780号“益视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05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