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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17288号“康乐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0:33第62617288号“康乐汀”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83号
异议人:厦门康乐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蓝海星辰(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康乐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海星辰(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617288号“康乐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乐汀”指定使用于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99770号“康乐佳K及图”、第3971527号“康乐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锻炼用固定自行车滚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康乐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模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17288号“康乐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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