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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32787号“益视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0:20第62132787号“益视源”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8764号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右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右岸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132787号“益视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视源”指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会员奖励计划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3244号、第40558205号“视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会员奖励计划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服务、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视源”作为其商号在我国“进出口代理、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所属行业内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使相关公众与异议人相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商号权的损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32787号“益视源”商标在“通过会员奖励计划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服务;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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