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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07583号“VORNADO 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0:12第59307583号“VORNADO V”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243号
异议人:沃拿多空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国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拿多空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国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国骄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9307583号“VORNADO 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ORNADO V”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冰柜、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他人在先注册的第8871104号、第8871310号、第8871577号、第8879233号、第8879302号、第8879463号、第8879512号“VORNADO V”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上述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我局不作判定。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55963号、第7991023号、第6778437号“VORNADO”商标,第14002324号“VORNADO BAB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便携式蒸汽熨压机、蒸气清洁器械”、第9类“蒸气熨斗(电)”、第11类“空气循环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VORNADO”品牌百度百科、异议人官网页面截图、异议人“VORNADO”品牌宣传材料、异议人“VORNADO”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证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VORNADO”作为异议人商标已在先使用在“涡流空气循环机”等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间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柜、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涡流空气循环机产品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著作权、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07583号“VORNADO 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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