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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25714号“MIGALLER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9:58第62125714号“MIGALLER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807号
异议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凯撒世嘉新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凯撒世嘉新零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125714号“MIGALLE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GALLER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24476号“GALLERY 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酒店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于“咖啡馆;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在我国实际使用“MIGALLERY”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与上述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25714号“MIGALLE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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