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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06773号“梦特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9:49第60706773号“梦特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837号
异议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普德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普德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0706773号“梦特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特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537号、第3321912号“梦特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衣服;鞋”、第35类“张贴广告;室外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梦特娇”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驰名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06773号“梦特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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