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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20385号“东小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8:38第65220385号“东小软”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546号
异议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众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众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20385号“东小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小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上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48662号、第29837851号、第4548657号“NEUSOF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48640号、第29837857号、第4548633号“东软”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第42类“知识产权许可;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20385号“东小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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