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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92175号“中信同兴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8:45第65292175号“中信同兴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730号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剑峰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剑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92175号“中信同兴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信同兴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788013号“中信”商标、第28745471号“中信联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金融服务”服务项目上的“中信”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金融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差异显著,其各自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且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92175号“中信同兴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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