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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98181号“中古驰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8:32第63898181号“中古驰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172号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迈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迈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898181号“中古驰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古驰百”指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用礼品盒;贵金属制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312号、第1210526号“古驰”、第177032号“GUCC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沙滩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60822号“GG GUCC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1037625号“GUCCI FOREVER NOW”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制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98181号“中古驰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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