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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64731号“APM&VENU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8:25第65464731号“APM&VENU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25号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春华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春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5464731号“APM&VEN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M&VENU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钻石首饰;首饰用礼品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77532号、第39777532A号“AP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项链吊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APM”,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64731号“APM&VENU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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