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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14212号“LAP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8:18第66014212号“LAP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596号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倪旭彬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倪旭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14212号“LAP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P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037382号“APM MONACO”、第18970038号“APM”、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第25类“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994966号“APM MONA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APM”,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APM MONACO”、“AP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14212号“LAP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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