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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92439号“FR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8:12第62992439号“FRE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846号
异议人:斐登巴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顺
异议人斐登巴黎对被异议人苏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2992439号“FR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EL”指定使用于第14类“玉雕首饰;翡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3838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1244036号“FRED”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制品;首饰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组成、字体字型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92439号“FR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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