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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32706号“巨量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7:00第64732706号“巨量猫”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404号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量网络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量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732706号“巨量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量猫”指定使用在第36类“租金托收、金融赞助”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57722957号“巨量方舟”商标、第56449253号“巨量”商标已被决定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因此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益,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且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第50576226号和在先注册的第33984757号、第39696160号、第43128661号、第32420545号、第43344400号“巨量引擎”商标,第32370405号“巨量”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42类“地质勘测、化学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167322号“巨量算数”商标、第52247954号“巨量算数及图”商标、第49790190号“巨量小店”商标、第50450309号“巨量小店及图”商标、第40323311号“巨量百应”商标、第40323308号“巨量百应BUYI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本案被异议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及行为由经营主体负责。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被异议人之名申请注册的情形,以此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被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32706号“巨量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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