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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86963号“抖校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7:06第63086963号“抖校长”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276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源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086963号“抖校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抖校长”,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79591号“抖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5类的“广告;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包括“学浪校长”、“学而浪之”等与他人品牌相近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86963号“抖校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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