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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45592号“PB PALACE BLU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6:54第63845592号“PB PALACE BLUE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11号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仁镐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仁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845592号“PB PALACE BLU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B PALACE BLU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手表;女士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161158号“PALACE PALACE PALACE”、第36913718号“PALAC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表;精密计时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PALAC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45592号“PB PALACE BLU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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