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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7646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6:33第63776460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285号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长勇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李长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7764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浮子;钓鱼钩;钓鱼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14994号“LV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运动用球;钓鱼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设计构思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7646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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