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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7959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6:41第61779596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04号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新茜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新茜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177959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8908号“图形”、第79941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围巾;头巾”等。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钱包;衣服”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图形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7959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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