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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28166号“李晓宇”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5:08第63828166号“李晓宇”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373号
异议人:张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国宇
异议人张平对被异议人王国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28166号“李晓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李晓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16535号“晓宇火锅”、第15734264号“渝味晓宇”、第32802079号“渝味晓宇火锅 老板很忙在炒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晓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开发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28166号“李晓宇”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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