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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60207号“双鸳鸯珠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5:18第63760207号“双鸳鸯珠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447号
异议人:深圳鸳鸯金楼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叶俊新
异议人深圳鸳鸯金楼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俊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60207号“双鸳鸯珠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鸳鸯珠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81027号“鸳鸯”、第13874028号“鸳鸯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双鸳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60207号“双鸳鸯珠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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