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133401号“PGJ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2:05第64133401号“PGJ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35号
异议人: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孔祥闯
委托代理人:菏泽开发区冠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孔祥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33401号“PGJ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GJX”指定使用在第6类“大钢坯(冶金)、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32920号“JXP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生铁或半锻造铁、大钢坯(冶金)”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33401号“PGJ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