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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10374号“汇美皓HUIMEIH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1:52第64610374号“汇美皓HUIMEIHA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532号
异议人:汇美皓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艺军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汇美皓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艺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10374号“汇美皓HUIMEIH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美皓HUIMEIHAO”指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美容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041403号、第59028708号“汇美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卫生口罩、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汇美皓”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汇美皓”作为异议人商标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在相关公众间具有一定的影响,故对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10374号“汇美皓HUIMEIH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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