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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92050号“JNJ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1:45第64492050号“JNJN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323号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东坡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东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92050号“JNJ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NJ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34660号“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橡皮圈、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0066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45525095号“GONE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2050号“JNJ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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