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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66567号“岚璐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1:06第64566567号“岚璐玛”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097号
异议人:辛克莱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瑞辰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辛克莱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瑞辰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566567号“岚璐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岚璐玛”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填料、医用敷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77986号“LANLUM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可注射的皮肤填充物、医用敷料”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BELKYRA”、“LANLUMA”、“HYAPROF”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异议人及他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故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呼叫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66567号“岚璐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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