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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73151号“迪奥女爵 DAME DIO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1:12第62973151号“迪奥女爵 DAME DIO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225号
异议人一: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丰酒业(福建)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麦丰酒业(福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2973151号“迪奥女爵 DAME DI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混合威士忌酒;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朗姆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0601号“DIOR”、在先注册的第8473773号“迪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短袜;运动鞋”等商品上。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8133号“迪奥”、第1632320号“DIO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一、二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服装”等商品上的“迪奥”、“DIO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二该商标文字“迪奥”、“DIOR”,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一、二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一、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一、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73151号“迪奥女爵 DAME DI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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