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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47018号“龙牌颈椎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0:54第57647018号“龙牌颈椎枕”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437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鑫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麦盾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鑫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57647018号“龙牌颈椎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牌颈椎枕”指定使用于第20类“床垫”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第3623564号、第41000621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板条”、第19类“石膏板;石膏”、第20类“电缆或管道用塑料挂钩;电缆和管道用塑料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龙牌”,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47018号“龙牌颈椎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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