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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5913号“乖乖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0:47第45125913号“乖乖龙”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529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沭阳县久鼎木业制品厂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沭阳县久鼎木业制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45125913号“乖乖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乖乖龙”指定使用于第19类“水泥”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82308号“龙牌圆梦”、第17782342号“龙牌小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水泥”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龙牌”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龙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25913号“乖乖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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