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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47519号“BBLAB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0:39第63147519号“BBLAB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53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苾莱宝
委托代理人:上海骏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兆元
异议人株式会社苾莱宝对被异议人许兆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147519号“BBLA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BLABO”指定使用于第16类“文具;日程记事本”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0327号“BB LAB”、第10593599号“LABORATORIES BB”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日程记事本”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BBLAB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被异议商标文字或与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号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47519号“BBLAB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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