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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35665号“MICKEYKID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0:20第62735665号“MICKEYKIDS”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137号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欢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欢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735665号“MICKEYKI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CKEYKIDS”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婴儿裤(内衣);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睡眠用眼罩;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6247号“米奇”、第1396560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小孩用)非纸制围涎;游泳衣;防水服;戏装;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服装带(衣服);游泳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8225号“MICKEY MOUS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小孩用)非纸制围涎;游泳衣;防水服;戏装;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服装带(衣服);游泳帽”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其创作的米老鼠系列动画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卡通形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MICKEY MOUSE”、“MICKEY”均是该卡通形象的名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MICKEY”,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童装;婴儿裤(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围巾;腰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小孩用)非纸制围涎;游泳衣;围巾;服装带(衣服)”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9866247号“米奇”、第13965600号“图形”商标为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商品化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35665号“MICKEYKIDS”商标在“童装;婴儿裤(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围巾;腰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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