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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78550A号“唯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0:26第64378550A号“唯创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863号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美珠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美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378550A号“唯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唯创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安全玻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27229号“创维”、第57026827号“创维 SKYWORTH”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建筑石料;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沥青;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非金属门;非金属百叶窗;非金属铸模;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玻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78550A号“唯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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