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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17986号“FOR DELPHIS DS150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0:08第63617986号“FOR DELPHIS DS150E”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359号
异议人:德尔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飞鸟童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尔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飞鸟童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617986号“FOR DELPHIS DS150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FOR DELPHIS DS150E”,指定使用于第9类“预约出租车用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车载手机支架;行车记录仪;停车计时器;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汽车电线束;车辆用传感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车辆用电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4039号“DELPHI”、第1918390号“DELPH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汽车用雪茄烟点火器;水表;速度计;蓄电池;转速表;防盗报警装置;故障警报装置(电子);车辆状态测试和记录仪器;发动机速度控制装置(电);坡度指示器[表];温度调节器;油量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DELPHI”,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预约出租车用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停车计时器;行车记录仪;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汽车电线束;车辆用传感器;车辆用电锁;电动汽车用充电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油量计;收音机;车辆状态测试和记录仪器;防盗报警装置;电池”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024039号“DELPHI”、第1918390号“DELPHI及图”商标为第9类“断路器;线卷;接头和开关;电保险丝;电流转换器;电枢绕组;车辆状态测试和记录仪器;发动机速度控制装置(电)”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17986号“FOR DELPHIS DS150E”商标在“预约出租车用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停车计时器;行车记录仪;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汽车电线束;车辆用传感器;车辆用电锁;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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