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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35391号“CLASS PAS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0:01第64335391号“CLASS PAS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865号
异议人一: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二:卡斯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年虎体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卡斯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年虎体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335391号“CLASS PA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LASS PASS”,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88818号“CLASSY·KIS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评估;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学研究;细菌学研究;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39109号“课拉通 CLASSPAS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互联网和万维网用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二已将其字号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二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35391号“CLASS PAS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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