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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95891号“瑞露士 REAWALC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9:35第64095891号“瑞露士 REAWALCH”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828号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瑞先农佐海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先农佐海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95891号“瑞露士 REAWAL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露士 REAWALCH”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疫苗;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制剂;含药物的饲料;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6506号“威露士”、第3661330号“威露士WALC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空气清新剂;兽医用药;杀害虫剂;卫生巾;医用胶带;牙用光洁剂;医用酒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的“威露士”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95891号“瑞露士 REAWALC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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