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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28168号“北方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9:28第64128168号“北方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827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口旭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口旭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28168号“北方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方象”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鸡尾酒;葡萄酒;梨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43476号“北方”、第30734939号“北方烧”、第42514000号“北方春”、第42494892号“北方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28168号“北方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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