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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64753号“白云山康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9:17第64364753号“白云山康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823号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康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康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364753号“白云山康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云山康信”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58942号“广药白云山 白云山及图”、第42313808号“白云山盈康”、第31342533号“白云山2.0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白云山”,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64753号“白云山康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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