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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51100号“XX INFINIT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8:08第63651100号“XX INFINIT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184号
异议人:维萨国际服务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绍兴无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直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萨国际服务协会对被异议人绍兴无尘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651100号“XX INFINI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X INFINITY”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信用卡支付处理;借记卡支付处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9852号“INFINIT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银行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51100号“XX INFINIT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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