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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61585号“LONG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8:14第59761585号“LONGO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57号
异议人:弗雷德帕瑞(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朗高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弗雷德帕瑞(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朗高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59761585号“LONG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28986号、第G926290号“图形”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5727109号、第17680721号、第956111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61585号“LONG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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