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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68196号“白塔本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8:01第63968196号“白塔本色”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680号
异议人: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一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968196号“白塔本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塔本色”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00250号“塔牌本色”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68196号“白塔本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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