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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52984号“完美骄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7:54第62652984号“完美骄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655号
异议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马军政
异议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军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652984号“完美骄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骄人”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表;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7879660号“骄人”、第57884858号“骄人ACHIEVEMENT”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骄人”,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52984号“完美骄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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