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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38117号“左岸青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7:47第63538117号“左岸青绿”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99号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铭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铭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538117号“左岸青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左岸青绿”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芹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及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创作的舞蹈诗剧作品的作品名称“只此青绿”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且该作品名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38117号“左岸青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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