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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67208号“CENTEBO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7:25第64367208号“CENTEBOS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96号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邹先海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先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67208号“CENTEBO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NTEBOSS”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06620号、第G944304号、第G831750号“BOSS HUGO BOSS”、第G773035号“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娱乐品;玩具;体育运动用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BOSS”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BOSS”,且未能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67208号“CENTEBO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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