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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40870号“TIMI DUCK”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6:16第63440870号“TIMI DUCK”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074号
异议人:都灵全球特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日本新藤株式会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财易得(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都灵全球特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日本新藤株式会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440870号“TIMI DU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厕所清洗剂;鞋油;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洗发液;洁牙剂;浴液”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84160号“DUCK”商标等指定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家用除垢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DUCK”,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肥皂;浴液;洗发液;厕所清洗剂;鞋油;化妆品”等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40870号“TIMI DUCK”商标在“肥皂;浴液;洗发液;厕所清洗剂;鞋油;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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