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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97305号“TS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6:06第54397305号“TSL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48号
异议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森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森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54397305号“TS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却装置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热泵”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92281号、第46083660号、第4246769号、第34867498号“TC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蒸锅;冰箱;冰柜;电酒窖;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电话机”商品上的“TCL”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商标存在区别,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97305号“TS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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