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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87152号“凡卡仕RICRS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5:59第63187152号“凡卡仕RICRS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95号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佳达顺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佳达顺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187152号“凡卡仕RICR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凡卡仕RICRSS”指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过滤嘴;电子香烟”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042618号、第5184689号、第5184688号“卡仕”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牛奶制品”、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85958号“卡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烟草;烟斗;火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87152号“凡卡仕RICRS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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