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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91824号“天海湖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4:32第64091824号“天海湖山”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151号
异议人: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行之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智创高科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智创高科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91824号“天海湖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天海湖山”,指定使用于第9类“扩音器;扬声器音箱;便携式音箱;延时混响器;卡拉OK机;功率放大器;音响放大器;音频数字转换器;音响设备;智能音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8598号“湖山HUSHAN”、第1235074号“湖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延时混响器;扬声器喇叭;扬声器音箱;音箱;调音器;扩声器;音响设备;移频器;频率均衡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部分“湖山”,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91824号“天海湖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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