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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72826号“ANDTRADITIO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4:26第63972826号“ANDTRADITION”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148号
异议人:传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追光影灯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传统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追光影灯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972826号“ANDTRADIT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NDTRADITION”,指定使用于第11类“淋浴热水器;灯;玻璃灯罩;照明设备和装置;枝形吊灯;顶灯;球形灯罩;实验室灯;灯笼;浴室用管子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95283号“&TRADITIO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装置;灯;手电筒;油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部分“TRADITION”,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顶灯;灯;玻璃灯罩;照明设备和装置;枝形吊灯;实验室灯;球形灯罩;灯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照明装置;灯”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72826号“ANDTRADITION”商标在“顶灯;灯;玻璃灯罩;照明设备和装置;枝形吊灯;实验室灯;球形灯罩;灯笼”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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