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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24880A号“蛛蛛侠 ZUZUX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4:20第62824880A号“蛛蛛侠 ZUZUXI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324号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查正平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查正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824880A号“蛛蛛侠 ZUZUX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蛛蛛侠 ZUZUXIA”指定使用于第25类“皮带(服饰用);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7408号“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第27404176号、第3977268号“蜘蛛王SPIDER K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皮鞋;旅游鞋;布鞋;足球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60338号“蜘蛛”、第11818615号“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第4789399号“蜘蛛之王”、第41376738号“蜘蛛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工作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腰带;童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的“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24880A号“蛛蛛侠 ZUZUX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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