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313027号“皇吉老HUANGJIL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3:49第64313027号“皇吉老HUANGJILAO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135号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秀平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秀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313027号“皇吉老HUANGJIL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皇吉老HUANGJIL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饮料用麦芽糖浆;水果制茶味软饮料;啤酒;混合果汁;咖啡味软饮料;果昔;运动饮料;汽水(苏打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4216769号“老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95940号“王老吉”、第3980709号“王老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可乐;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奶茶(非奶为主);豆奶;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13027号“皇吉老HUANGJIL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