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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71743号“LEYSEN 1855”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3:55第65671743号“LEYSEN 1855”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143号
异议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莎华建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莎华建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671743号“LEYSEN 1855”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LEYSEN 1855”,指定使用于第19类“大理石;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砖;非金属墙砖;石膏板;瓷砖;非金属地板砖;耐火砖;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石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50594号“LEYSEN”、第23764200号“LEYSEN 1855”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链(首饰);耳环;玉雕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珠宝首饰;翡翠;戒指(首饰);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71743号“LEYSEN 1855”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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