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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50751号“峦大”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3:35第64650751号“峦大”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696号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瑞姣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瑞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50751号“峦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饮食营养指导;医院;疗养院;头发移植;打蜡脱毛;美容服务;激光脱毛服务;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17210号“恋火PASSIONAL LOVER P”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芳香疗法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医疗诊所服务;头发移植;打蜡脱毛;美容服务;激光脱毛服务;园艺”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0751号“峦大”商标在“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医疗诊所服务;头发移植;打蜡脱毛;美容服务;激光脱毛服务;园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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